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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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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列表
標題 |
本局補助各校以應付代收款執行之款項,倘賸餘款超過十萬元者,繳款方式將修正為「先請學校函知本局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及剩餘款金額(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通知支出收回書編號後,再由各校辦理繳回事宜」。 |
發佈日期 |
2016/2/17 |
發布單位 |
會計室 |
點閱次數 |
467 |
詳細內容 |
一、為配合財政局自105年1月25日起修正市庫支票併同繳款書或支出收回書之繳款方式(詳附件),本局補助各校以應付代收款執行之款項,倘賸餘款超過十萬元者,繳款方式將修正為「先請學校函知本局預算科目、支出用途摘要、計畫執行情形、原補助金額及剩餘款金額(並隨文檢附原計畫核准文影本及收支結算表),俟本局通知支出收回書編號後,再由各校辦理繳回事宜」。
二、另年底為避免公文往返而產生支出收回書編號跨年度之問題,屆時將另行公告賸餘款函文至局內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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