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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園)款項經費調整規定
發佈日期 2016/3/7
發布單位 會計室
點閱次數 811
詳細內容

 

                     依105年1月20日新北教會字第1050088515號函,「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園)款項經費調整規定」重點提示如下:
  1. 人事費:不得流出流入。
     
  2. 業務費:經常門經費:得於原核定項目內流用,倘涉及講座鐘點費減少或新增項目,應專函附上變更前後支經費概算表並詳細說明原因報教育局同意後始得動支。
     
  3. 資本門:各項目流用時,經費流出流入超過原項目百分之二十或新增項目,應專函附上變更前後支經費概算表並詳細說明原因報教育局同意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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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機關、學校(園)款項經費調整規定(pdf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