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年6月2日經新北市政府社會局新北府社區字第1101019152號函核予備查。
2.本要點適用於本校所屬教職員工(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實習生皆屬之)執行職務時,遭任何人性騷擾;及本校所屬教職員工遭任何人申訴性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