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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
發佈日期 2014/3/25
發布單位 衛生保健組
點閱次數 597
詳細內容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未滿18歲者,不得吸菸及嚼檳榔;

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全面禁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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