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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專區列表
標題 「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2021/4/26
發布單位 教務處
點閱次數 336
詳細內容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0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64272號函及110年4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33935號函辦理。

二、查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校外人士,指學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1. 協助教學或活動者如係國教輔導團團員,其團員專業資格係經教育主管機關聘任,且到校輔導亦經核可,並核予公差假,依行政減量原則,建議學校得免重複審查。

2. 另配合執行政策性宣導人員,如教官、消防人員、衛教專業人員……,其身分如經所屬機關認證確為遴派之專業師資,且協助之宣導課程內容並經其所核可,建議學校亦得無須再次進行審查。

三、該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學校課程計畫,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於開學前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2. 非部定、校訂課程:學校應訂定校外人士課程教學計畫審核機制,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另查該注意事項第7點:學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者,應遵行下列規定:

1. 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2. 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3. 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4. 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5. 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6. 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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